案件详情:
原告系被告某地产集团旗下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依据《员工跟投管理制度》将员工跟投与劳动待遇捆绑,原告被列为“必须跟投人员”,为避免被通报批评、降薪调岗等处罚,原告按要求向被告指定的合伙企业账户支付跟投款和收益。2022年7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多次要求退还跟投本金并支付收益,被告以项目未清算、不符合退出条件等为由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返还跟投本金及收益。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制度制定方及跟投款流转平台企业,均向原告作出缔结跟投合同的意思表示,系跟投合同的共同相对方,应共同承担合同责任。根据《员工跟投管理制度》规定,离职员工原持有的跟投股权和收益权自离职之日起退出,原告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跟投退出条件。结合“某跟投系统”中载明的跟投数据,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跟投本金及收益八十余万元。同时,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其股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资金占用费因双方争议通过诉讼解决,不宜认定迟延违约责任,未予支持。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面对五被告相互推诿、否认合同相对方身份、主张项目未清算等复杂抗辩,通过系统梳理《员工跟投管理制度》文件、跟投系统数据、银行转账记录、解除劳动关系及协商退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论证了员工跟投与劳动关系紧密捆绑、被告各方均系跟投合同相对方的核心主张。律师精准把握房地产行业强制跟投制度的特殊性,援引制度中“离职退出”条款,为当事人争取到跟投本金全额返还及已确定收益的判决结果。同时,通过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主张,有效保障了判决的执行力,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在特殊用工模式下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