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男方与女方于 2007 年登记结婚,2015 年起双方长期分居,经济、生活完全独立,2025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方以男方隐瞒婚内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男方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银行存款及企业年金,并主张男方支付对应分割款。我方作为男方代理律师,针对女方诉请逐一抗辩,核心主张双方长期分居已实质终止经济联系,案涉公积金、企业年金均为分居期间形成,养老金含婚前及分居期间部分,女方未对男方财产积累作出贡献,不应分割。
二、办案经过
1. 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核实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分居起始时间,确认 2015 年至离婚期间双方无往来、经济独立;调取男方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年金缴存明细,明确各项财产的缴存时间、金额构成,区分婚前、婚内共同生活期、分居期三部分份额。
2. 固定关键证据:收集男方工作性质证明、养老金个人账户流水、公积金提取记录、企业年金缴存凭证、房屋执行及回购资金流向证据,证实女方主张的 54 万元存款无事实依据,男方回购房屋资金并非婚内共同存款。
3. 精准法律抗辩
1. 主张双方长期分居、经济独立,不符合婚内共同财产 “共同生活、共同支配” 的实质要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
2. 指出公积金、企业年金均为分居期间开始缴存,具有人身依附性,是男方劳动所得,女方未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无贡献,无权分割;
3. 养老金包含婚前缴存部分,仅婚内共同生活期间的份额可酌情考量,女方主张全额分割无依据;
4. 反驳女方隐瞒财产主张,女方未举证证明男方存在 54 万元婚内存款,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 庭审策略:围绕 “分居事实、财产形成时间、权利义务对等” 三大核心展开辩论,提交完整证据链,清晰阐述法律适用逻辑。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主要抗辩观点,判决如下:
1. 仅对男方养老金中2007 年至 2015 年婚内共同生活期间的份额予以分割,判令男方支付女方分割款 15947 元;
2. 驳回女方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54 万元存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女方承担,我方当事人仅负担少量费用。
本案成功为当事人规避了大额财产分割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长期分居、独自积累财产一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