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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杰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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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当事人权益获实质保障:工伤认定成功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得以顺利申报与核发。2026年1月22日,委托人覃某的账户收到了超过人民币11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充分的维护。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黄宇杰律师代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成功推翻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为家属争取百万工伤待遇

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行政纠纷。委托人覃X的丈夫陈X系某建筑公司水电工。2024年5月18日上午,陈X在骑电动车前往工地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且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后,覃X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某人社局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建筑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X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委托人对此决定不服,遂委托本律师黄宇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研判,认为某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错误,办案核心在于精准驳斥其不予认定的理由,并围绕“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构成要件组织证据。

精准锁定争议焦点,驳斥错误认定逻辑:某人社局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是认为用人单位“当天没有安排陈XX工地工作”,进而否定其属于“上班途中”。本律师在诉讼中明确指出,该理由混淆了“上班”与“安排工作”的概念。“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考察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行进路线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合理”,而非用人单位当日是否具体安排了工作任务。陈X事发时头戴工地安全帽、行进路线是前往工地的合理路线,已充分证明其行为目的。

针对性补充关键证据,瓦解对方抗辩基础:针对某人社局在诉讼中辩称“出事路段非唯一通往工地路线”、“2024年5月8日后无工作痕迹”等主张,本律师在诉讼期间指导委托人及家属,进一步收集并提交了新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陈X事发前与工地项目存在的持续关联,以及事发当日其出行目的的高度盖然性,直接动摇了人社局关于“无法证明是去上班”的结论。

推动行政机关重新调查,促成主动纠错: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我方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本律师积极与法院及某人社局沟通,阐明法律观点与证据效力。最终,某人社局在法院审理期间,于2025年9月8日主动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决定,并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经重新调查核实,某人社局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最终认定陈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案件结果

行政决定被纠正:某人社局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认定陈X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构成工伤。

行政诉讼终结:鉴于诉讼目的(即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已经实现,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某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xxx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当事人权益获实质保障:工伤认定成功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得以顺利申报与核发。2026年1月22日,委托人覃X的账户收到了超过人民币11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充分的维护。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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