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X*,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X*,男,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宋与被告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33000元整;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函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至8月,被告雇用原告为其承包的民房建筑工程组织工人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3000元工资款未支付。2024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赵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受雇于被告赵,为被告承包的民房建筑工程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33000元,并于2024年9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3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担保函费用,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工资款33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350元,共计975元,由被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伟玲律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李伟玲律师作为原告宋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其与被告赵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33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委托李伟玲律师提起诉讼。
李伟玲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精准把握关键证据,指导原告保存并提交了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这一核心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李律师充分陈述案件事实,清晰阐明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的工资款诉求,并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975元。
本案的胜诉结果充分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劳务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