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赵X曾于2020年起诉魏X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认定魏X偿还赵X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赵X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上述债务发生于魏X与苏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苏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驳回赵X诉讼请求,赵X不服提起上诉。
我方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人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上诉人自认借款系因魏X称有“高回报项目”而产生,且资金往来记录不足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紧扣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有效运用生效判决中当事人的自认事实,精准分配举证责任,在二审中成功抗辩上诉人关于财产混同的主张,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