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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案,代理原告胜诉,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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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精准梳理票据背书链条,有效证明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准确适用票据法关于提示付款及利息起算的规定,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推动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高效实现债权回收。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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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阳隆*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XX公司,票据金额345592.21元,到期日为2021年9月15日。原告于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345592.21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45592.2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法院认定涉案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支持原告关于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利息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21年9月16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符合票据法关于承兑人应于提示付款日足额付款的规定。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精准梳理票据背书链条,有效证明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准确适用票据法关于提示付款及利息起算的规定,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推动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高效实现债权回收。


  • 2024-0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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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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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赵月亮律师,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自2020年开始执业,深耕宿迁沭阳地区6年,毕业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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