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XX阳隆*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XX公司,票据金额345592.21元,到期日为2021年9月15日。原告于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345592.21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45592.2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法院认定涉案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支持原告关于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利息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21年9月16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符合票据法关于承兑人应于提示付款日足额付款的规定。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精准梳理票据背书链条,有效证明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准确适用票据法关于提示付款及利息起算的规定,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推动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高效实现债权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