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18日,被告傅X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傅X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经司法鉴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8万余元。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1. 医疗费970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4481.01元、交通费270元、鉴定费2000元,依法予以支持;2. 关于误工费,原告已年满57周岁,提交的菜市场证明及案外人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其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及因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法院未采信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依法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为17924.05元;3.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不予支持。上述损失中,交强险限额内的36176.2元由XX公司赔偿,鉴定费2000元由傅X赔偿。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在原告超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积极主张误工费损失,成功说服法院对误工费予以支持,虽未完全按原告主张的标准计算,但为当事人争取到近1.8万元的误工费赔偿。律师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项损失的量化主张提供了依据。同时,律师系统梳理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交通费凭证等证据,确保了原告的基础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获得全额支持,有效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