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律师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助力投资者成功获赔

  • 金融保险
金融保险
徐晓律师 在线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成功论证被告违法行为与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907.14元,有效维护了投资者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王某某,男,1978 年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某XX技(大连XX公司(原大连天某某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某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XXXXXX7T。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律师,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天某某XX技(大连XX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与同类案件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36,214.82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10.86 元、印花税 36.21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证券投资者。2020 年 4 月 26 日,大连证监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 号。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购买

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投资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原告的上述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天某公司辩称,天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天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天某公司不应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

本案系投资者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平行案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 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某某XX技(大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 33,907.14 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07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天某某XX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向原告王某某退回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徐晓律师
徐晓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晓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0年
徐晓律师
13101200****6229 执业认证
  •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金融保险 公司经营 诉讼仲裁
  • 上海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现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耕证券诉讼与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1...
  • 136 2163 087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