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B承租原告A公司位于某地的生产场地及成套生产设备,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A公司依约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场地与设备,被告B作为实际使用人及被告C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以被告C公司名义实际开展经营。
后因承租方长期拖欠费用,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就欠付费用进行对账确认。截至结算日,被告C公司、被告B尚欠原告A公司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合计二十余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始终拖延拒付,严重侵害原告合法债权。
为追回欠款及维护合法权益,原告A公司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经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精准认定本案法律关系:案涉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C公司系实际承租人,被告B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律师制定“主债务+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股东连带”的完整诉讼方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全部欠付费用、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吴震律师提交租赁协议、解除协议、结算清单、水电单据、微信沟通记录、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充分阐述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场地及设备混合租赁合同欠款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欠付费用金额认定、违约责任承担、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及维权合理费用负担。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判:
原告A公司与被告B、被告C公司之间的租赁及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租赁费及水电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对二十余万元欠付总额予以全额认定。
被告逾期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依法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确认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符合当地收费标准,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
被告C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被告B共同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费用、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所有合法诉讼请求均获法院全额支持。本案在被告全程缺席的情况下,通过扎实证据与精准法律适用,成功实现“欠款+利息+律师费+股东连带”四重胜诉结果,为企业租赁类债权回收树立典型范例。
三、律师价值
法律关系定性精准,诉讼方案一步到位
吴震律师结合租赁履行、主体承接、公司性质等关键事实,准确界定实际承租人、债务承继主体及股东责任形态,构建“合同违约+一人公司刺破面纱”双重追责路径,确保债权实现最大化。
证据链条严密闭合,奠定缺席胜诉基础
律师系统整合租赁协议、解除协议、结算清单、水电单据、沟通记录、收费凭证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事实闭环,在被告未出庭、无抗辩、无举证的不利程序条件下,使法院直接采信全部案件事实。
股东追责突破常规,实现足额清偿保障
针对一人公司特性,律师果断启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主张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成功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屏障,显著提升判决可执行性,为当事人回款提供坚实保障。
合理费用全额支持,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律师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将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完整纳入诉求并获得法院支持,有效弥补当事人经济损失,彰显专业商事律师的精细化办案能力。
高效推进缺席审判,助力企业快速回款
面对被告消极应诉情形,律师全程规范推进立案、送达、举证、庭审等全部程序,在普通程序框架内高效办结案件,帮助企业尽快取得生效判决,为后续执行回款打通关键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