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天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与被告麦积区某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食品经营部”)、张XX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某某商贸公司以张XX、某某食品经营部拖欠货款5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该笔货款。梁小龙律师接受二被告共同委托,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依法抗辩维权。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拖欠某某商贸公司货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长期存在供货往来,交易均由某某商贸公司业务员与张XX单线对接,实行“先款后货”模式,支付方式包括微信转账及现金。经查,二被告已按交易习惯足额支付预付款,双方2024年底已完成账务结算,超付部分已通过以货抵账方式结清,某某商贸公司主张的5万元拖欠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双方长期交易习惯不符。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某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
三、律师价值
作为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龙律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
案件办理期间,梁小龙律师聚焦双方长期形成的“先款后货”交易习惯,全面收集、整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收据、出库单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双方供货、付款及账务结算的全过程,有力驳斥了某某商贸公司的不实诉讼主张,明确二被告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无任何拖欠款项的事实。
庭审中,梁小龙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条理清晰地阐述抗辩意见,结合证据链充分论证原告诉请的不合理性,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最终促使法院驳回某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二被告免除了5万元的不实债务及相关诉讼成本,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梁小龙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高效的案件处理能力,为企业及个人应对同类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