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律师代理七旬投资者诉“扇贝跑路”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法院判赔30%损失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林X(女,1940年出生)系一名普通个人投资者。被告某XX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主营海产品养殖与销售。
2017年3月21日,某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2月9日,某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6月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该案因公司多次公告“扇贝跑路”“存货异常”等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原告林X在上述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3月21日)之后、揭露日(2018年2月10日)之前买入某集团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之后,产生投资损失。原告认为,其损失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所致,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胡亚兰律师、徐晓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39228.83元。
被告某集团辩称,原告损失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仅同意在极低比例(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采用特定计算方法。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及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事实与证据分析:详细调取原告账户交易记录,固定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整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
法律适用研究: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并参考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判决(余某某诉某集团案),强化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损失计算: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扣除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合计买入30300股,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130593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总损失130762.77元。
庭审应对: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实施日、揭露日、损失计算方法及赔偿比例等焦点问题展开充分辩论。
案件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本案予以采纳;
原告损失计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合计130762.77元。
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
最终判决:被告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9228.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该判决进一步确认了系列案中确定的赔偿比例与损失计算方法,为后续同类平行案件提供了有力参考,也充分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