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化名)系某XX公司(以下简称“某海洋产业集团”)的股票投资者。该公司因连续多年在年报、公告中虚增利润、隐瞒亏损、虚构抽测结果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王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其团队,起诉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要求赔偿其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
本案为系列平行案件之一,此前已有同类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赔偿比例。
办案经过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团队重点论证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持续持有或卖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精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主张以“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成本,并成功反驳了被告关于“损失主要因系统风险所致”的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关于损失计算方式和赔偿比例的核心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某海洋产业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的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计算,原告的损失总额为33,716.77元。法院结合平行案件生效判决,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30%,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10,115.03元(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