扇贝“跑路”真相曝光,徐晓律师助股民成功获赔——XX海洋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
审理法院信息: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律师、胡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海洋集团”),原为知名上市海产企业
XX海洋集团因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中对底播虾夷扇贝的采捕、盘点等关键经营数据作出不实记载,被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认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并处以行政处罚。
投资者王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3月21日)至揭露日(2018年2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XX海洋集团股票8,200股,买入总金额73,062元,并在揭露日后继续持有至基准日未卖出。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王X遭受投资损失。王X遂委托徐晓律师及胡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XX海洋集团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了XX海洋集团历年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交易所问询函等关键证据,并重点研究了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如“余XXXX诉XX海洋集团案”),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张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并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抗辩。同时,徐晓律师团队精准计算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为法院最终认定损失数额提供了清晰、合法、合理的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XX海洋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
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2018年3月29日)及基准价(4.46元/股),并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经核算,原告买入均价为8.91元/股,投资差额损失为(8.91元-4.46元)×8,200股=36,490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合计47.44元,三项总计36,537.44元。综合考虑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最终判决被告XX海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0,961.23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徐晓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徐晓律师精准运用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依托平行案件生效判决锁定关键日期及赔偿比例;通过系统梳理交易数据、科学计算损失,并有力驳斥被告关于系统风险的抗辩,最终为投资者王X争取到10,961.23元赔偿,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彰显了证券诉讼中律师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