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中介机构也担责!徐晓律师助投资者获全额赔偿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投资者黄X(本案原告)基于对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原一家XX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信任,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后科技公司因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虚增资产评估值、虚增营业收入等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黄X认为,其投资损失系由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故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XX律师作为代理人,将科技公司、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某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共计18,246.83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本案的关键难点在于:1. 如何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 如何将参与资产重组的其他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赔偿主体,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3. 如何应对被告提出的“投资者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抗辩。
为此,徐晓律师团队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黄X的完整股票交易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并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XX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量化核定。在庭审中,徐晓律师有力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以及对投资者决策的“诱导性”,成功援引“推定信赖”原则,确立了交易因果关系。同时,针对各中介机构的过错进行了详细剖析,主张其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代理意见及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判决认定:
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
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技术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某证券公司因未勤勉尽责,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存在过错,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黄X投资差额损失18,223.14元及佣金、印花税损失23.69元,其余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徐晓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几乎全部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