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巨额索赔,徐晓律师助投资者全额获赔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祁X(化名)因信赖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及其相关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于虚假陈述实施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后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大幅下跌,造成投资损失。祁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胡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安*公司、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招*证券公司、XXX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共计95,243.07元。
办案经过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原告交易记录,明确其买入时间、数量及价格,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间节点。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徐晓律师逐一予以有力回应,并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确保原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
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予以扣除,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
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被告主要抗辩理由,充分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