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全额支持投资差额损失)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秦XX(化名)是一名个人投资者,因信赖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其关联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行为暴露,股价大幅下跌,造成投资损失。
原告秦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向甲公司、其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乙公司(化名)、保荐机构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以及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X”)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精准确定关键日期: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明确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
主张“推定信赖”原则: 强调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驳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
申请专业机构量化损失: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力证中介机构过错: 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XXX作为审计机构各自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案件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判决:
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XX投资差额损失 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112.07元;
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丙公司在 25%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XX在 15%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被告主张的系统风险及其他事件因素,已在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模型中予以扣除;各中介机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及对投资者决策的原因力,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