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胜X!最高院新规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证券虚假陈述示范判决的里程碑意义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王X(化名)是一位个人投资者,因信赖被告安*股份公司(原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的公开信息,于2016年9月买入该公司股票。后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曝光,股价暴跌,王X因此遭受了数万元的投资损失。王X认为,其损失是由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方的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故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标的方、独立财务顾问(某证券公司)以及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等四被告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
办案经过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多方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损失因果关系的量化等多个前沿法律问题。徐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未急于起诉,而是进行了精细化的诉讼准备:
精准定位诉讼时机: 徐晓律师敏锐地注意到,本案的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实体权利不因程序问题而丧失,团队在时效届满前(2022年3月11日)高效完成立案,成功为当事人锁定了胜X可能。
善用示范判决成果: 本案并非孤案,而是关联到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高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2020)沪民终XXX号)。徐晓律师团队深入研究该示范判决,将其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价、损失核定方法及各方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作为本案的核心论点,极大地提高了本案的诉讼效率和胜X概率。
积极应对抗辩事由: 针对各被告提出的“无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因素导致损失”、“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徐晓律师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22》的相关规定,从“推定信赖原则”、风险因素的量化扣除、时效计算规则等角度进行了有力驳斥,并成功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精确核定。
案件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并参照上海高院示范判决的认定,作出如下有利判决:
全额支持投资损失: 判决被告安*股份公司向原告王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38,952.77元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基于“推定信赖”原则,其交易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明确各方责任比例:
被告安XX公司(资产重组标的方)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证券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因其在“班班通”项目核查中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因对“智*石拐”等项目审计存在过错,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扣除其他因素损失: 法院采纳了《损失核定意见书》的专业结论,精准剔除了因股市系统性风险、公司其他利空消息(如退市风险警示)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损失,确保赔偿金额的客观公允。
驳回时效抗辩: 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时间在三年诉讼时效之内,驳回了被告关于时效已过的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