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曾X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曾X(男,1973年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系某甲有限公司(原某乙有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曾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徐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曾X诉称,被告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间存在诱多型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后在揭露日后卖出,造成投资损失共计82,272.37元,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及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9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27日,基准日为2018年6月12日,基准价为4.58元。认为原告实际有效买入1600股,均价14.781元,卖出均价4.97元,差额损失为15,698.08元。同时主张该损失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办案经过
徐晓律师与胡律师共同代理本案,围绕以下重点开展工作:
全面梳理原告股票交易记录,明确买入、卖出时点及数量;
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运用“先进先出”原则,精准计算原告有效买入股数及损失金额;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抗辩,提出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原告损失被过度扣除;
准备完整证据链,包括身份信息、交易记录、虚假陈述行为公告等,确保原告主体适格。
庭审中,徐晓律师团队与被告律师就损失计算方式、风险扣除比例等核心问题展开充分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关于损失计算方法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
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1600股,买入均价14.7813元,基准日前全部卖出,卖出均价4.97元,投资差额损失为15,698.08元;
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扣除60%损失;
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的1‰计算,共计31.40元;
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曾X损失共计6,291.79元。
判决同时明确,如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720元,被告承担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