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认定虚假陈述损失比例,徐晓律师助投资者获赔——邓某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因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在证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在二级市场买入该公司股票后遭受投资损失。邓某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徐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97,236.24元。
被告某甲公司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原告的部分损失系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应相应扣除。
办案经过: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原告邓某的交易记录,明确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的买入行为,并依据“先进先出”原则核算有效持股。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了完整的交易流水、对账单及市场数据,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的影响。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扣除主张,徐晓律师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认为被告未能充分证明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具体影响程度。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某甲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买入价23.59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5,060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6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38,100.05元。
法院同时支持了原告对佣金和印花税的主张,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损失的全面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