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X诉某甲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蒋X,男,1983年出生,浙江绍兴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徐晓律师,均来自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曾用名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系上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律师、周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X诉称,被告在证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遭受投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249.11元。
被告认可相关日期及基准价,但辩称原告损失部分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重大利空事件导致,应予以扣除。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原告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依据“先进先出”原则精确计算有效买入数量及均价。团队深入研究同类生效判决,明确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科学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庭审中,徐晓律师团队围绕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论证,最终推动法院认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原告有效买入股票8,900股,买入均价10.696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54,434.18元;
酌情扣除60%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共计21,817.22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作出上述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