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律师在代理本案后,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并依据生效的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为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论证,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推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法院认定,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原告在上述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损失,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认为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该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