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诉上海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上海金融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黄X(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因信赖被告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产生投资损失。原告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7,843.66元。
被告辩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原因力较小,拒绝赔偿。
办案经过
本案系投资者诉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示范判决(一审、二审)认定某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确定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徐晓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向法院申请调取中国XX公司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庭审中,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已确立的事实和争点,主张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全部投资损失。原被告双方对损失核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案件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裁判。被告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扣除证券市场及个股风险因素后,被告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7,808.04元,以及按该金额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投资损失共计17,843.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