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诉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
审理法院信息:上海金融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化名)系个人投资者,因信赖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购入该公司股票。后被告被查实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因此遭受投资损失,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79元。
被告某达公司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原因力较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系某达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并确定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依法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某大学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点发表代理意见,并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核定结果均无异议,为后续判决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案件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认定被告某达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影响,已由专业机构在核定中予以合理剔除。最终判决: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