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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律师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获全额赔偿,法院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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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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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徐晓律师精准运用示范判决机制,大幅降低举证难度与诉讼周期;通过申请调取交易数据、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损失,确保赔偿金额客观准确。最终为投资者争取到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徐晓律师代理投资者获全额赔偿
审理法院信息:上海XX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化名)系一名个人投资者,因信赖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原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后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投资损失。 王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团队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9.17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原因力较小,不同意赔偿。 办案经过 徐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经检索,本案系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已有示范判决生效(一审案号、二审案号已生效)。根据示范判决,某科技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

徐晓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并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定。在庭审中,徐晓律师主张,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某科技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被告虽提出因果关系抗辩,但在示范判决已认定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其抗辩理由未获支持。

案件结果

上海XX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产生损失,依法推定该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主张的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所致,但经损失核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9.1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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