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与唐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
(2025)
审理法院信息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律师
被告:唐XX、李XX,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所律师
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唐XX购买二手摩托车,支付购车款 145000 元。后发现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认为唐XX故意隐瞒构成欺诈,诉请撤销合同、返还车款、支付三倍赔偿及律师费,并要求李XX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辩称无欺诈、无合伙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李X、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查明车辆交易、过户、事故定损、被告经营信息及微信账号等事实,围绕是否构成欺诈、应否退车退款、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四个争议焦点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唐XX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高XX退还购车款 145000 元;
唐XX向高XX支付律师费 4500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800 元,由唐XX负担 1600 元,高XX负担 3600 元。
裁判理由:无证据证明唐XX存在欺诈故意,不支持三倍赔偿;案涉车辆为事故车,履行不符合约定,支持退车退款;唐XX存在交易过错,支持实际发生的律师费 4500 元;无证据证明唐XX与李XX系合伙,李XX不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