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与郭XX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号
(2025) 川
审理法院信息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周XX,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律师
被告:郭XX,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某律所律师
第三人:郭XX、郭XX、田XX,其中郭XX、田XX的法定监护人为被告郭XX,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某律所律师
周XX与郭XX系祖孙关系,郭XX系周XX之子,于 2023 年在外务工时不幸离世。郭XX死亡后,其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偿款共计 950000 元由被告郭XX领取,周XX多次与郭XX协商分割该款项未果,同时双方就郭XX邮储银行保险理赔金、银行存款及工资卡余额分割产生争议,周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相应款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被告及第三人辩称仅同意先行分割部分补偿款,剩余款项待领取后再分割,保险理赔金、银行存款等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律师,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郭XX的身份关系、死亡事实、补偿款领取与支出情况、银行账户余额等案件事实,随后由法院主持调解,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案涉共有物分割事宜进行协商,各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各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告周XX分占郭XX死亡补偿款 135000 元,被告郭XX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100000 元,2026 年 4 月 12 日收到剩余补偿款后 30 日内支付 35000 元;剩余补偿款由被告郭XX、第三人郭XX、郭XX、田XX各分占 171250 元。
郭XX银行账户共计 62750.23 元余额,由第三人田XX分占 40250.23 元,被告郭XX、第三人郭XX、郭XX各分占 7500 元。
原告周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440 元、保全费 2380 元,由原告周XX负担。
裁判理由: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有物分割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调解及调解协议效力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