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详情
原告XX为建材及设备供应商,自2019年7月起向广西桂林至柳城高XX古毫隧道项目供应施工材料及设备。该项目由被告XX(劳务公司)、被告B(自然人)合伙承包施工,被告C为项目现场人员。
原告持续供货至2019年12月,双方第一次对账确认欠付货款二十八万余元;后续继续供货后,于2020年9月再次汇总对账,各方共同确认累计欠付货款377945元,被告XX在对账单上盖章,被告B、被告C均签字确认。
对账后,各被告以项目资金未到位、款项未拨付为由长期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吴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7794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审理中,被告C辩称其仅为公司员工,签字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XX、被告B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吴震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提交了销货清单、两次对账函、项目对账单等完整证据,清晰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款金额真实明确。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被告XX、被告B为共同欠款人,判决其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37794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2、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常见的建材设备买卖欠款纠纷,涉案金额近三十八万元,特点是责任主体多、主体身份复杂(公司+个人合伙+现场员工),部分被告缺席庭审,事实认定难度较大。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
欠款主体如何认定,被告C签字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仅有对账单、部分单据无签字盖章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欠款金额;
缺席审理下如何固定债权、实现全额回款。
吴震律师通过两次对账记录、项目名称、人员签字、公司盖章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将责任锁定在劳务公司及实际合伙人身上,既避免错告无关人员,又确保真正的欠款主体无法逃避责任。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原告诉请,为个人供应商向大型交通项目追讨欠款提供了有力判例。
3、律师价值
一是精准识别责任主体,避免诉讼风险。律师结合项目承包模式、对账单签字盖章情况,准确区分职务行为与共同欠款人,既保障债权实现,又避免主体错误导致败诉。
二是构建完整证据链条,支撑缺席审判。在两名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通过销货清单、对账函、项目对账单形成闭环证据,法院直接据此认定欠款事实。
三是全力实现全额回款,主张合法利息。律师依法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予以全额支持,最大限度弥补原告资金损失。
四是高效运用保全与诉讼程序,强化执行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判由被告承担,为后续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五是深耕工程建材欠款领域,实战经验突出。本案涉及高速公路项目、多方主体、跨区域交易,律师熟练处理复杂工程类纠纷,帮助个人供应商成功追回大额材料款,专业能力与诉讼效果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