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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改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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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铮律师 在线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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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跟上诉人就事实部分进行沟通,以及向一审法院调取庭审笔录后,向二审提出上诉人系职务行为,应当改判雇佣上诉人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律师意见。法律意见中详细陈述了关于认定被告个人系职务行为,公司作为雇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实现了二审改判的法律结果。

案件详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改判责任人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一人)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和乘坐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可以确认。根据公安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告和被告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现事故责任明确,根据我国保险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判决被告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续,因原告一直处于重症监护的状态,保险公司的不计免赔金额已经到达上限,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通过跟一审被告个人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核实,以及向一审法院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笔录后,二审提出被告个人(即上诉人)系职务行为,应当改判雇佣被告的公司(一审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的律师意见。

案件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雇佣被告个人的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23-04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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