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改判责任人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一人)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和乘坐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可以确认。根据公安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告和被告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现事故责任明确,根据我国保险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判决被告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续,因原告一直处于重症监护的状态,保险公司的不计免赔金额已经到达上限,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通过跟一审被告个人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核实,以及向一审法院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笔录后,二审提出被告个人(即上诉人)系职务行为,应当改判雇佣被告的公司(一审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的律师意见。
案件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雇佣被告个人的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