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某陵园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26) 豫
审理法院信息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王XX(实习律师)被告:某陵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律师)
2020 年原告向被告购买墓位,因被告内部管理失误,将原告选定的墓位重复出售,导致原告无法按约定安葬逝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4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提交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录音等证据,被告提交台账、选位图等证据抗辩。
法院进行现场勘验,结合双方证据与工作人员录音,认定被告存在管理失误及根本违约。
法院围绕是否违约、合同应否解除、各项损失应否支持展开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墓位买卖合同》;
被告返还原告购墓款、权证费共计 40020 元,并按年利率 3.85%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被告合理分担。
判决理由
被告因内部失误导致原告选定墓位被他人占用,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予解除。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墓位具有人格与精神价值,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精神损害,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
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无充分依据,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九百九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