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XX诉史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
(2026) 豫
审理法院信息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邓X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史XX
2025 年 4 月 30 日,史XX因资金周转向邓XX借款 200000 元,约定月利率 1%、期限 1 个月,同时约定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史XX承担。史XX以自有房产办理公证委托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史XX未还款,邓XX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邓XX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提交借款协议、借据、转账记录、公证委托书、律师费票据等证据,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证据效力。
法院就借款事实、利息约定、律师费承担、抵押权是否成立等焦点进行审理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史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邓XX借款本金 200000 元,并按月利率 1% 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史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邓XX律师费 7000 元;
驳回邓XX主张对案涉房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270 元、保全费 1600 元,由史XX承担。
判决理由
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史XX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还本付息;
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已实际支付,应予支持;
案涉房屋仅办理公证委托,无抵押合意且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至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