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饮酒后乘坐被害人杜XX驾驶的出租车,因乘车时呕吐产生洗车费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厮打,致被害人受伤。后被害人多次住院治疗,于次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经鉴定,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害人妻子裴XX、儿子杜XX、父亲杜XX、母亲袁XX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梁小龙律师(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刑事庭审、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依法提出代理意见,全力为被害人亲属维权。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范围及赔偿责任划分。庭审中,梁小龙律师重点提出代理意见:一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法律适用错误,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二是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应共同赔偿原告诉请的全部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屈某某挑起事端、作用较大,缑某某作用相对较轻,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可减轻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1158.62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二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0927元,原告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0927元。
律师价值
本案中,梁小龙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立足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凭借扎实的刑事、民事法律功底,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有力推进庭审进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的刑事追责结果和民事赔偿,彰显了专业的代理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担当。
1. 精准纠正指控偏差,维护刑事追责公平: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法律适用错误,结合鉴定意见、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论证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功说服法院纠正指控,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了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 精准梳理损失明细,最大化争取合理赔偿:律师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同时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促使法院支持了原告人16万余元的合理赔偿请求,最大限度弥补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3. 全程专业代理,彰显责任担当: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审理,从梳理证据、撰写代理意见、庭审辩论到损失核算,全程为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耐心解答当事人疑问,积极沟通案件进展,切实维护了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