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牛某于2014 入职某陶瓷公司,从事司炉工工作。2024 年牛X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柒级。2025年4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以远低于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导致牛X从社保基金申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产生大额差额。牛某认为案涉解除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补足经济补偿金与工伤待遇差额、赔偿精神损失等。
办案经过:接受牛某委托后,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凭证、社保缴费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核心证据。厘清法律焦点:一是案涉解除协议因用人单位主导缔约、补偿标准显著低于法定额度,构成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依法可撤销;二是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致使劳动者工伤待遇受损,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庭审中,律师围绕诉请充分举证质证,兼顾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纠纷化解效率,积极推动双方调解协商。
案件结果: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我方委托人牛某与某陶瓷公司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某陶瓷公司于 2025年11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牛某各项补偿费用共计 38000 元,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牛某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按年利率12% 计算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牛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牛某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