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4年11月,杨X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与李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杨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受伤住院后自行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杨X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2716.99元,杨X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且认为李X诉请的赔偿费用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委托俞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办案思路:俞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三期鉴定、收入证明等各项证据逐一提出专业质证异议,同时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垫付医疗费的转账记录完成举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按双方过错认定合理责任比例、按法定标准核算赔偿费用,且配合法院完成伤残重新鉴定程序,全程围绕剔除原告不合理赔偿主张、降低当事人赔偿责任展开诉讼抗辩。
案件结果: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采纳了俞律师的多项质证意见与合理主张,未按原告单方鉴定认定误工期,而是依法酌定相关赔偿期限并按法定标准核算各项损失,最终认定原告合法损失合计154186.77元,酌定我方当事人承担 70% 的事故责任,扣除其已垫付的医疗费4126.6元后,仅需赔偿原告 103804.14 元,大幅核减了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