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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紧扣《民法典》第1024条及司法解释,从“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等核心要素入手,逐一论证被告行为不符合侵权要件; 2. 证据攻防策略:针对原告主张的“含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并指出其无任何证据支持,实现关键事实上的“反杀”;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周X(男)与被告郑X(女)曾于2021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自称已离婚,被告后来发现原告实际仍处于已婚状态,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23年8月12日,被告在其抖音账号“小*子”上发布了一条短视频,视频中人物面部已作马赛克模糊处理,未显示原告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视频下方的评论内容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后果……如果他个人不用欺骗的方式和他家人联合骗钱,没人会这样对他……”等内容。在原告提起诉讼前,被告已将该视频设置为私密状态(他人不可见)。原告主张该视频虽经马赛克处理,但仍有部分人认出系其本人,导致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并称被告还通过短信、微信进行威胁,另有两份含有其身份证、结婚证信息的视频系被告发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2. 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

我方(被告)诉讼请求/核心抗辩:

1. 原告在双方相识时谎称已离婚,致使被告受骗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存在明显过错;

2. 被告发布的抖音视频已对原告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未公开原告身份信息,亦无侮辱、贬损言辞;

3. 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将案涉视频设置为私密状态,停止了任何可能的传播;

4. 原告主张的含有其身份证、结婚证信息的视频,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发布;

5. 被告未对原告名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名誉权诉讼,原告主张被告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短信微信威胁等方式实施“网暴”并侵害其名誉权。代理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重点围绕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展开抗辩:

1. 内容无侵权性:案涉视频中人物面部已被马赛克处理,未出现原告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视频标题及评论内容虽带有情绪表达,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词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

2. 传播范围有限:原告起诉前视频已设为“私密”,不再对外公开,被告已主动停止任何可能的传播行为,不存在“持续侵害”的情形。

3.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主张另外两份含有其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下载记录、发布账号信息、平台数据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 原告自身过错:原告在已婚状态下以“离异”名义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的名誉损害与此自身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充分体现了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严格证明标准,也为类似网络言论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尺度。

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紧扣《民法典》第1024条及司法解释,从“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等核心要素入手,逐一论证被告行为不符合侵权要件;

2. 证据攻防策略:针对原告主张的“含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并指出其无任何证据支持,实现关键事实上的“反杀”;

3. 主动止损行为固定:及时引导被告在诉前将争议视频设为私密状态,固定“已停止传播”的事实,有效阻断原告主张“持续侵害”的可能;

4. 情理与法理结合:向法庭充分揭示原告在婚恋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降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信度,强化被告行为的可理解性;

5. 诉讼成本控制: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且法院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为当事人避免了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潜在赔偿风险。


  • 2025-10-01
  • 被告
  • 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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