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高X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1月期间,受被告宋X雇佣,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工程中从事砌砖工作。工程完工后,双方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33128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讨,被告均以“等待公司付款”“资金困难”等理由推诿,始终拒绝支付。原告遂委托本所黎律师代理,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工资33128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31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引发的农民工欠薪纠纷。被告宋X作为工程劳务的分包人,抗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原告系案外人赵X雇佣,被告不是适格主体。代理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1. 事实劳务关系的认定: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原告系在被告分包的工地上提供砌砖劳务,被告的带班人员蔡X负责现场管理,被告本人亦在通话中多次承认欠款事实(如“我知道”“我也是等着公司这一块付款”等),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将劳务通过赵X组织施工,属于其内部管理安排,不能对抗对实际提供劳务者的直接支付义务。
2. 欠款金额的证明:原告提交的手写清单虽无签字,但其中“支24000元”与原告银行转账记录中的已收款项精确吻合,证明清单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原告通过微信将清单发送给被告,被告未作否认;在后续通话中原告多次主张“三万三千多”,被告从未否认债务本身,而是以资金困难等理由回应,构成法律上的消极自认。
3. 利息主张的合理性:被告长期恶意欠薪,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代理律师当庭增加利息诉请(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符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获法院支持。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3.128元及年利率3%的利息,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本案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对工程分包链条中实际施工人的劳务报酬追索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律师价值:
1. 事实劳务关系的精准突破:在被告否认直接雇佣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带班人员关系等多维度证据,成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击破被告“仅与班组长结算”的抗辩;
2. 证据链的完整构建:将手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精确匹配“支24000元”)、微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被告承认欠款但以资金困难推诿)等证据有机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
3. 被告消极沉默的法律运用:援引证据规则,指出被告在收到原告发送的结算清单后长期未予否认,且在通话中正面回应欠款事宜而非否认,构成对债务的承认,有效降低原告举证难度;
4. 利息诉请的及时追加:庭审中当庭增加资金占用损失诉请,并获法院支持,为当事人争取到额外赔偿(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日);
5. 诉讼成本控制:案件受理费62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需额外负担;判决同时明确被告逾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强判决威慑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33.128元及利息,原告的劳务报酬权益得到全额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