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劳动者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入职已注销的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接受公司考勤与工作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但直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差额、未报销垫付直播投流费用等问题,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解散并注销,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提起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主体承担用工责任。
办案思路:作为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夯实自入职之日起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事实,推翻用人单位主张的合作关系抗辩;其次依据劳动法律法规,逐项论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工资差额、垫付费用、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与计算依据;同时查明公司注销相关信息,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明确由公司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全面反驳对方程序与实体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劳动者与涉案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涉案公司两名股东共同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未足额发放工资差额、垫付直播投流费用、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全部合法款项,驳回对其他无关联主体的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均获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