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襄城县某镇。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并限制人身自由,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河南某(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解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襄城县某镇。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并限制人身自由,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河南某(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某镇某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并限制人身自由,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某县,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某县某镇某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襄城县某镇某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年月日自行到案并被限制人身自由,于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襄城县某镇某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抓获,于次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丁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襄城县某镇某街。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年月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建安XX,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建安区某镇某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月日被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贾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抓获,于次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月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年月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址:许昌市襄城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抓获,于次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年月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川汇区某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抓获,于次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建安XX,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住建安区某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抓获,于次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年月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月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年月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X,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建安XX,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住建安区某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抓获,于次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X、解X、张X、肖X、关X、张X、司X、邓某、马X、赵X、张X、黄X、毛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焦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内容、各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等程序性内容已按您的要求作脱敏处理,具体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部分省略,以保护相关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X、解X、张X、肖X、关X、张X、司X、邓某、马X、赵X、张X、黄X、毛X分别结伙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并获取非法利益,其中焦X、解X、张X、肖X、关X、张X情节特别严重,司X、邓某、马X、赵X、张X、黄X、毛X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焦X与人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X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上列被告人共同故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黄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X、解X、张X、肖X、关X、张X、司X、马X、赵X、张X、毛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X、张X、司X、邓某、马X、赵X、张X、黄X、毛X自愿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解X、张X、肖X、张X、司X、邓某、马X、赵X、张X、黄X、毛X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焦X、关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关X、张X、司X、邓某、马X、赵X、张X、黄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手机,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七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具体刑期、罚金及退赃等判决内容已作脱敏处理,不再列出详细数字和姓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