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危险驾驶罪一案 王永强律师辩护后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案件简介
被不起诉人陈XX,男,务工人员,居住于山东省某市某街道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xx 年x 月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xx 年 x 月 xx 日晚间,陈XX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街道相关道路行驶至该街道某加油站红绿灯路口南路段时,被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陈XX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09 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20xx 年 x 月x日,陈XX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xx 年 x 月x 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陈XX正式委托王永强律师担任其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办案经过
王永强律师接受陈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辩护工作,全面推进案件办理。
首先,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陈XX,完整核实案件发生的全部细节,充分听取陈XX的供述与辩解,准确把握其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与主观悔罪表现,同时向其全面释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相关诉讼权利。
其次,律师完整查阅、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公安机关收集的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当事人供述等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审查,确认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效力,精准梳理出本案的关键辩护要点。
最终,王永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明确本案核心辩护方向:陈XX醉酒驾驶的情节轻微,无任何从重、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其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构成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明确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上述要点,律师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对陈XX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诉求,同时全程协助陈XX完成认罪认罚具结等法定程序,保障其诉讼权利。
案件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认定,陈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20XX 年 3 月 3 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陈XX不起诉。本案辩护工作取得圆满结果,成功终结了刑事追诉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