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永强律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简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xx 年 x 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枣庄市某镇某村,居住地枣庄市某小区。20xx 年 x 月至 x月,张某某被他人雇佣,从事利用微信群内的手机号、验证码注册淘宝等手机 APP 的工作,期间从中获利 9280 元。20xx 年x 月x 日,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xx 年x 月 x 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向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某某委托王永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办案经过
王永强律师接受王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首先,律师依法会见张某某,详细询问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核实涉案细节,明确张某某系被他人雇佣参与相关行为,主观上对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知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且仅实施了注册 APP 的辅助行为,未参与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倒卖等核心环节,获利数额明确且固定。
其次,律师全面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证据体系,对张某某的涉案情节、获利金额、行为作用等关键事实进行细致分析,精准定位案件的辩护要点。
再者,律师积极与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提交专业的辩护意见,着重指出张某某的行为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系受雇佣参与,在涉案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同时张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王永强律师协助张某某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指导并推动张某某及时退交全部违法所得 9280 元,充分展现张某某的悔罪态度,为案件获得有利处理结果奠定基础。
案件结果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全面审查本案事实与证据,充分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退交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0XX年 4 月 8 日,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东检刑不诉〔20xx〕xxx 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仅建议行政机关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张某某的刑事追诉程序正式终结,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