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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永强律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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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充分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仅建议行政机关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张某某的刑事追诉程序正式终结,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永强律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简介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xx x 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枣庄市某镇某村,居住地枣庄市某小区。20xx x 月至 x月,某某被他人雇佣,从事利用微信群内的手机号、验证码注册淘宝等手机 APP 的工作,期间从中获利 9280 元。20xx x x 日,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xx x x 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 20xx x x 日向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某委托王永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办案经过

王永强律师接受王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首先,律师依法会见某某,详细询问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核实涉案细节,明确某某系被他人雇佣参与相关行为,主观上对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知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且仅实施了注册 APP 的辅助行为,未参与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倒卖等核心环节,获利数额明确且固定。

其次,律师全面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证据体系,对某某的涉案情节、获利金额、行为作用等关键事实进行细致分析,精准定位案件的辩护要点。

再者,律师积极与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提交专业的辩护意见,着重指出某某的行为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系受雇佣参与,在涉案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同时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检察院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王永强律师协助某某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指导并推动某某及时退交全部违法所得 9280 元,充分展现某某的悔罪态度,为案件获得有利处理结果奠定基础。

案件结果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全面审查本案事实与证据,充分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某某的行为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退交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0XX年 4 月 8 日,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东检刑不诉〔20xxxxx 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仅建议行政机关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某某的刑事追诉程序正式终结,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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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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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信息总览 王永强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任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深耕法律实务一线,累计承办案件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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