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案,王永强律师成功为其争取缓刑
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xx 年 x 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x 月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苏园检刑诉相关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分为两部分: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20xx 年 x 月,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犯罪所得转账、套现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 3 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卡内流水金额共计 58536 元,其中 22500 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期间李某某还受他人指使,协助取现 36500 元,其中 12000 元为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其二,盗窃部分,20xx 年x月,李某某以注销银行卡的方式,将出借给他人的银行卡内进账资金 22036 元非法占为己有。
闫XX归案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案发后退出了盗窃案的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罚金保证金。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山东XX律师担任李某某本案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诉讼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辩护工作,秉持专业负责的执业态度,全流程把控案件节奏,为当事人制定精准有效的辩护方案。
首先,王永强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细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时完成全案卷宗的阅卷工作,逐一梳理涉案资金流水、当事人行为参与度、上下游犯罪关联等核心证据,精准锁定案件的辩护要点与突破口。
其次,针对两项罪名分别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永强律师明确提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卡、配合取现,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当事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针对盗窃罪,王永强律师重点强调,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全额退缴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核心情节。
再者,积极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最大化落实从宽政策。王永强律师向当事人全面、细致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同时协助当事人足额缴纳罚金,以实际行动充分展现悔罪态度,为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筑牢事实基础。
最后,全程与司法机关保持高效沟通,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当面沟通案件情况,提交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全面阐述当事人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结合当事人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明确提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请求。
案件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依法予以发还。
本案中,王永强律师凭借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细致的办案工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避免了当事人被收监执行实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当事人高度认可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