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毕业,经商,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某镇某居委会某横**号,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XX某路某星河湾栋。**年月日曾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因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广东省监狱管理XX批准,于年月日被禹州市公安局自广东省揭阳XX解回。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王X,河南XX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Z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李X、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内容、各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等程序性内容已作脱敏处理,具体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部分省略,以保护相关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
经审理查明:年年初左右,被告人王X从马X(另案处理)处购买豹皮一张,后将该张豹皮转卖给陈X(已判),经陈X、叶X(已判)等人层层转卖于吕X犯罪集团,后于年*月在吕氏山庄被查获。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X自认获利人民币*****元。
经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豹皮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豹皮,豹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年第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年月)附录I。野生豹整张皮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人工繁育豹整张皮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X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年月日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后王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年月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X被送至广东省揭阳XX服刑。王X家属于年月日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X供述,另案处理人员马X、陈X、叶X、黄X、王X、南X供述,吕X犯罪集团报账情况说明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张、河南XX公司记账凭证张,证明了涉案豹皮经过层层交易流转,于***年月卖于吕X犯罪集团并入库保存的事实。
. 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公(森)鉴(环损)〔〕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了经鉴定,涉案豹皮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豹皮,豹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年第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年月)附录I。野生豹整张皮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人工繁育豹整张皮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立案情况;被告人王X基本情况及人口信息查询表、归案情况说明、广东省监狱管理XX罪犯解回通知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证明了被告人王X的个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及原判刑罚情况。
*. 视听资料,证明了对被告人王X的讯问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案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X的当庭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能认定涉案豹皮系野生豹皮,不能证明查获的号豹皮系案涉豹皮、不能证明该豹皮系野生豹皮的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动物制品系野生或人工繁育动物制品种类,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案涉案豹皮价值按照人工繁育价值标准认定有利于被告人,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不能认定涉案豹皮系野生豹皮的意见予以采纳。同时,结合被告人王X本人供述以及向其出售豹皮的马X供述、向其购买豹皮的陈X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王X实施了收购、出售豹皮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案涉动物制品经王X本人进行辨认确定,被告人王X本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对王X当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号豹皮非涉案豹皮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X属于如实供述的意见,经查,王X到案后对于交易过程的多次供述不一,不属于如实供述,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于涉案豹皮价值认定的意见,以及本案应当适用法释[]**号司法解释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王X、马X供述,双方交易的豹皮系雪豹皮,即使依据林策通字[]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倍执行",第二条"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予以折算"确定的标准计算涉案豹皮价值,本案中涉案动物制品价值在万(即*万元***.**%)以上,按照法释[****]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然属于情节严重,对本案法定刑适用并无影响。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王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王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及罚金人民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