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成功案例:代理原告追回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大额彩礼
案件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史X与被告巩X 1 于 20xx 年x 月相识,同年 x 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xx 年 1 月双方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巩X 1 与其父亲巩X 2 共同提出,需原告一次性给付 77000 元彩礼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原告依约于 20xx 年x 月x日,将 77000 元彩礼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巩X 2 名下的银行账户。此后原告多次催促巩X 1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方始终推脱拒绝,双方最终终止恋爱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不退还彩礼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王永强律师,向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彩礼 77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第一时间与原告全面沟通案件细节,系统梳理全案事实,固定了银行转账记录、婚约磋商过程、恋爱同居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结合当地婚约习俗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王永强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逐一作出针对性反驳,核心代理工作如下:
1. 针对被告巩X 1 提出的 “案涉 77000 元系身体损害补偿款,并非彩礼” 的核心抗辩,王永强律师结合款项给付的时间节点(双方谈婚论嫁关键期)、给付前提(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结合当地婚约彩礼的普遍习俗,完整论证该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被告的该项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被法院采信。
2. 针对被告巩X 2 提出的 “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的抗辩,王永强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彩礼款直接转入巩X 2 名下账户,且到账次日即被支取,巩X 2 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未支取款项、款项由巩X 1 实际占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彩礼给付习俗,彩礼接收主体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一方近亲属接收彩礼的,依法负有共同返还义务。
3. 针对被告巩X 1 提出的多项款项扣减主张,王永强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作出精准区分与应对:对于被告主张的 “三金” 购置费用,结合购买时间、当地婚约习俗,认可其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对于被告主张的 7000 元转账款,结合转账事实与案件背景作出客观认定;对于被告主张的服装购置款、小额微信红包、医疗费等费用,明确指出相关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且医疗费未提供对应结算凭证,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全过程中,王永强律师始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核心规定,即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完整还原案件事实,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最终作出 (20xx) 鲁 xxxx 民初xxxx 号民事判决:
1. 判令被告巩X 1、巩X 2 共同向原告史X返还彩礼款 58337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本案案件受理费 863 元,由原告史X负担 233 元,被告巩X 1、巩X 2 共同负担 630 元。
本案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按期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案也为同类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性质认定、返还主体确认、合理扣减范围界定等司法实践问题,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