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 A 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与被执行人 XX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 B 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 (202x) 云 0112 执 60xx 号。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全面查控查明:B 公司名下仅登记有一辆机动车,法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询到 B 公司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 B 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异议申请
XX公司委托单楷律师代理后,为最大化实现债权,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代 XX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异议请求:
- 追加 B 公司股东肖X、李X为本案被执行人,判令二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 B 公司所负 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案执行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B 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肖X、李X作为 B 公司登记股东,分别持股 99%、1%,认缴出资额分别为 5631.12 万元、56.88 万元,认缴出资期限至 2050 年 12 月 31 日,二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依据 2023 年修订《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查与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查明:B 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688 万元,股东肖X、李X认缴出资信息属实,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执行中查封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非无任何财产。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的追加法定条件,最终裁定驳回 XX公司全部异议请求,并告知 XX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件总结
- 本案核心争议为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司法裁判核心标准为 “被执行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 法院认定 “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 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不直接等同于 “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当然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执行异议程序被驳回后,债权人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主张权利,仍有实现债权的法律路径。
三、律师价值
- 精准研判法律路径:代理律师第一时间锁定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核心维权方向,及时启动执行异议程序,避免债权人错失权利主张时机。
- 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调取工商登记、执行查控反馈、终本裁定等全套证据,清晰证明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核心事实,夯实法律基础。
- 明确后续维权方案:异议被驳回后,立即为委托人制定执行异议之诉的下一步诉讼策略,持续推进债权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专业法律意见支撑:结合 2023 年新《公司法》与执行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专业论证,明确案件司法裁判尺度与风险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