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辛X与被告汪X系朋友关系。1996 年 7 月 29 日,被告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 63500 元,借款期限至 1997 年 3 月 29 日,约定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长期催告,被告仅于 2024 年微信转账还款 1000 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1. 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63500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抗辩
被告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 30000 元,借条所载 63500 元系应原告要求书写,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其将公租房交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后续还将房屋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法院审理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协议》《借条》均为被告亲笔书写并确认,原告已完成借贷关系举证责任,被告抗辩仅收到 30000 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本案存在 “以租抵债” 情形,原告长期使用被告公租房并转租获利,结合被告已还款 1000 元事实,法院依法核减相应款项;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对原告诉请利息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云 010X 民初 192XX 号民事判决:
- 被告汪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X借款本金 54571.6 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为跨度二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借款实际金额认定、以租抵债抵扣标准及利息支持与否。
被告虽抗辩实际借款金额与书面凭证不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款协议与借条,证据链条完整。法院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采信原告主张,并结合以租抵债客观事实,依法核减不合理款项,最终支持原告核心本金诉求,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难点在于借款时间久远、交付形式为现金,且存在长期以租抵债的复杂情形,代理律师通过固定原始证据、清晰梳理款项往来、精准适用举证规则,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
三、律师价值
- 1、证据梳理与固定:针对年代久远的民间借贷案件,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胜诉基础。
- 2、法律规则精准适用:准确运用 “谁主张谁举证” 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有力反驳被告无证据抗辩,保障原告主张被法院采信。
- 3、复杂情形妥善处理:针对 “以租抵债” 特殊情况,协助法院厘清抵扣金额,在保障当事人核心本金权益的同时,推动案件公平裁判。
- 4、长期权益维护:代理当事人完成立案、庭审、辩论全流程,时隔二十余年成功追回借款本金,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