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张X(原审原告)主张其于2016年9月向被上诉人张XX转账202.4万元,系张XX为购房所借借款,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被上诉人张XX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前夫李X(张XX配偶)因当年出售张XX名下房屋而给予的补偿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张X不服,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张XX委托北京市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张X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审第三人李X(张X之夫)亦到庭陈述。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202.4万元转账究竟是借款还是补偿款?张X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无借条、无还款计划、无利息约定,且转账后长达七年未催要。信之源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被动等待对方举证,而是主动构建了完整的“补偿款”证据链。首先,信之源律师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证实李X曾明确表示“卖了房给了张XX200万作为补偿”。其次,信之源律师调取了李X与张XX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24笔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密切经济往来,但从未提及案涉款项为借款。再次,信之源律师引入生效的返还原物纠纷判决,证明李X于2020年与张XX签订《协议书》,同意张XX在其房屋居住至百年——这一事实与张主张的“张XX借款买房”存在根本矛盾。面对张X二审中提交的大量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试管材料、CT单等),信之源律师精准指出其关联性缺失。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信之源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张X与张XX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2992元由张X负担。
法院认定: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据,双方未就借款期限、利息等进行约定;张X主张的“借款买房”与李X同意张XX长期居住的事实矛盾;张X在转账后长达七年未催要,不符合借贷常理;被上诉人关于“补偿款”的抗辩具有更高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