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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律师在合同未盖章的不利情形下,通过“实际履行”这一法律原则成功锁定合同效力。穆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将微信记录、付款凭证、送货单、发票等碎片信息编织成完整证据链,在对方全盘否认的情况下获得两审法院全面支持,充分展现了信之源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驾驭能力与法律论证水平。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阀门公司(XXx公司)与某建筑公司XXXX公司(XXXX公司)就“XXxxxx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达成阀门等材料供货合意。XXx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电子版《给水阀门供货合同》,XXXX公司未盖章回寄,但于2020年9月25日支付了50%预付款177467.5元。XXx公司于2020年10月5日按约供货,由XXXX公司现场人员魏XX签收,并随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XXXX公司长期拖欠剩余货款176927.5元,经多次催讨未果。
被上诉人某阀门公司(XXx公司)委托XX市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建筑公司XXXX公司(XXXX公司)及其总公司(XX公司)。原审被告魏XX到庭陈述。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未盖章是否成立?XXx公司是否实际供货?XXXX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XXX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送货单、发票寄送记录及催款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XXX指出:虽然XXXX公司未在纸质合同上盖章,但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50%预付款,XXx公司亦按约完成供货并由其工作人员签收,XX方以实际履行行为确认了合同效力,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依法成立。针对XXXX公司“供货数量及价格存疑”“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抗辩,XXX指出:XXXX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两年多时间内从未提出质量异议,亦未主张撤销合同,其抗辩缺乏依据。针对XXXX公司“一审缺席判决程序违法”的主张,XXX指出该公司已派代表参加庭审,因自身手续问题未能登录云法庭,不影响缺席判决的合法性。二审庭审中,XXX逻辑清晰、证据扎实,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XXx公司货款1769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0月25日起按LPR计算);XX公司对XXXX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律:

  1. 合同成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XXx公司已供货,XXXX公司已支付预付款并接收货物,合同依法成立。

  2. 总分公司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XX公司对X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 质量异议:XXXX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两年多未提出质量异议,其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 2023-06-01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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