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非法持枪认罪认罚案件的教科书式操作‌——‌不争对错,只争刑期‌。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王艳翠律师 在线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511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辩护人通过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等角度争取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案件详情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XX3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X2X021XX311010X1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内蒙古自治区XXX人,住内蒙古自治区XXX。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X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X月13日至X月20日临时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2020年X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X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辩护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1XXX年1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X2X021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内蒙古自治区XXX人,住内蒙古自治区XXX。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X年11月1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X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X月1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X月1X日至X月20日临时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2020年X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X月2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X月2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X、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1XX3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X211XX312XXXX201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XXX人,住河北省XXX.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X月1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2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XXX,曾用名XXX,男,1XX1年3月1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X301XX1031X0X1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XXX人,住河北省XXX.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X月1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2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XX31XXX0X1X2X3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河北省XXX人,住河北省XXX。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X月1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女,1XX1年11月2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X301XX1112XXX2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河北省XXX人,住河北省XXX.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X月1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女,1XX2年X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X301XX20X03202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河北省XXX人,住河北省XXX。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X月1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XXX、X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XXX、XXX、XXX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12月1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李XX、王艳翠、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被告人XXX、XXX、X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X年冬天,被告人XXX将自己非法持有的七连发猎枪、两个弹夹、三十多发猎枪子弹送给了XXX(另案处理)。2020年2月份左右XXX将该枪支交给被告人XXX保管。

2、201X年夏天,被告人XXX将被告人XXX非法持有的双管猎枪送给了XXX,2020年X月份左右XXX将该枪交给被告人XXX保管。

3、201X年冬天,被告人XXX将自己非法持有的XX-1式半自动步枪、两个弹夹、四五十发步枪子弹送给XXX。2020年2月份左右XXX将该枪交给被告人XXX保管。

X、201X年左右,XX(另案处理)将一把气枪交给XXX(另案处理),2020年X月份左右,XXX将该气枪送给XXX,当月XXX将该气枪交给被告人XXX保管。

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上述三支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枪支,上述气枪认定为以压缩空气为发射动力枪支,X0发步枪子弹认定为制式军用弹药,2X发猎枪弹认定为弹药。

2020年X月X日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XXX、XXX、XXX、XXX四人商议由XXX将XXX保管的三支枪进行销毁,后由XXX于当日开车将XXX保管的三支枪交给XXX进行藏匿。

X、2011年左右,XXX通过QQ群购买气枪一把。201X年冬天XXX将该支气枪送给了XXX,后由XXX将该枪送给XXX(另案处理)。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上述气枪认定为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枪支。

X、2020年X月12日1X时,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民警在搜查被告人XXX家储藏间过程中发现步枪子弹1X0发,猎枪弹13发,导火索1捆,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上述1X0发步枪子弹认定为制式军用弹药,13发猎枪弹认定为弹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XXX、XXX帮助被告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的供述;证人XXX、XXX的证言;书证:临时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足以认定。

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XXX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不会继续危害社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XXX系非暴力犯罪,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良好。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XXX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X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应认定为坦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X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XXX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知自己不是合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被告人XXX、X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XXX、X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XXX、XXX、XXX为帮助上述被告人选避处罚,毁灭枪支等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

XXX、XXX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XXX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XXX、XXX、XXX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X、XXX、XXX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X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并将自已持有的枪支及弹药转送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XXX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X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二十四日,即自2020年X月21日起至202X年X月2X日止。)

二、被告人XX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三、被告人X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九日,即自2020年X月2X日起至2021年11月1X日止。)

四、被告人X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五、被告人XXX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XXX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七、被告人XXX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0-12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艳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艳翠律师?
5.0分服务:2511人执业:7年
王艳翠律师
11309201****6657 执业认证
  •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沧州市运河区求是北大道高新大厦21层 王艳翠律师电话:15203275690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王艳翠律师,中共党员,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8年...
  • 152 0327 569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