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2月26日,被告赵XX向原告庞X借款70万元用于偿还案外人韩XX的债务。庞X按指示将70万元转入韩XX在某银行尾号XXXX的账户,赵XX出具借款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36%。2021年2月26日,庞X与赵XX及保证人赵XX、王XX签订《欠款协议书》,确认赵XX尚欠本息71万余元,约定于2021年3月26日前清偿,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赵XX、王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赵XX陆续还款27万余元。因剩余款项未还,庞X诉至法院,要求赵XX偿还本金70万元及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LPR4倍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5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即2020年8月20日前后新旧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标准的衔接与适用;二是保证人赵XX、王XX是否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合理且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关于利息,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4倍计算,已还款项抵扣后,支持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LPR4倍计算利息。律师费2.5万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保全保险费非必然合理费用,不予支持。赵XX、王XX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赵XX偿还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2.5万元;赵XX、王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庞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