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王艳翠律师 在线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341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少刑

案件详情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XX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XX。

被告人XX,女,1XXXX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221XXX0X2320X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XXX,现住河北省XXX,2022年X3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1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X1X日经沧州市运河区XX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XXX,曾用名XX,男,1XXXXX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X0X1XXX0X0X0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X,现住河北省XXX.2022年X2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X1X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曾用名XX,男,1XXX1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XXX,居民身份证号码130X221XXX010X2X1X,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X,现住河北省XXX2022年X2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男,1XXX1月2X日出生于河北省XXX,居民身份证号码130X2X1XXX012X1X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X,现住河北省XXX2022年X2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男,1XXXX11日出生于河北省XXX,居民身份证号码130XX11XXX0X11XX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X,住河北省XXX2022年X2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沧州市运河区XX以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XXXXXXXXX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XX指派检察员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张XX、王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XXX,被告人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XX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XXXXX合伙在沧州市XXX经营运河区XXX保健服务中心从事卖淫活动,由XX负责招募服务员、技师、提供食宿、约定工资待遇等,直接管理,XXX负责外围关系并持有用于足疗店收入转账的银行卡。被告人XXXXXXXXX为足疗店服务员,负责迎接客人、将客人领到房间、安排技师上钟及记账等工作。五被告人及多名技师均承认足疗店有口淫等卖淫服务。

为此,指控被告人XXXXX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XXXXXXXXX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向法庭提供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X以足疗店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XXXXXXXXX协助XXXXX进行组织卖淫活动,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XXXX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组织卖淫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是帮忙管理,店里总的经营管理者是XXX。庭后被告人XX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XX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XX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

被告人XX的辩护人张XX、王XX辩称,被告人XX未在本案中发挥核心作用,未对足疗店投入资金或实施运营管理,未实施组织、管控他人卖淫的行为,XX没有任何获利,其行为不应构成组织卖淫罪,更符合协助管理的特征。

XX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请法庭考虑被告人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对其从轻处罚。为证实其主张,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XX账户交易明细、XXXXXXX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XX微信朋友圈记录截图等证据。

被告人XXXXXXX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行为符合协助管理的特征。经查,被告人XXXXXXXXXXXX的供述及卖淫技师XXXXXX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XXXXX足疗店的管理者,被告人XXXXXXXXX的供述证实XX负责招募服务人员及卖淫技师,制定上下班纪律,约定工资分成等。XXX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证实XX对于店内的卖淫活动是明知的,并且在微信群内发布管理信息,管理控制卖淫人员及卖淫活动。故对被告人XX辩护人的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称XXX并没有组织卖淫罪中规定的管理、控制地位,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查,被告人XXXXX事先商议合伙开足疗店进行卖淫活动,并租下商铺联系装修师傅装修商铺,管理足疗店的卖淫收入和账单,其与XX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分工不同,属于共同犯罪,均应构成组织卖淫罪。故对被告人XXX辩护人的该项辩称,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1X日起至202XX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告人X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1X日起至202XX1X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告人X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告人X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告人X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2023-11-01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艳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艳翠律师
5.0分服务:2341人执业:7年
王艳翠律师
11309201****6657 执业认证
  •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路42号
王艳翠律师,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10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152 0327 569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