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XX,女,1XX0年11月X日出生,住XXX。
原告:胡XX,男,200X年2月1X日出生,住XXX。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男,1XXX年10月X日出生,住XXX。
被告:屈XX,男,1XXX年X月23日出生,住XXX。
原告孟XX、胡XX与被告屈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翠、赵XX、被告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XX、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侵占屈XX名下的承包地X.1X亩(位于XXX)并赔偿该地上耕种的损失10XX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母子关系。2012年X月X日,原告孟XX与屈XX结婚,2022年3月,屈XX去世。屈XX生前在XXX新立村承包地1X.X亩,现被告擅自耕种了X.1X亩土地,该土地位于XXX,紧邻XXX、XXX承包地,西至沟渠、东至道路。原告多次找对方及村委会协商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但被告置之不理。
被告屈XX辩称:XXX。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孟XX与屈XX(已故)是夫妻关系,原告胡XX与屈XX是继父子关系,被告屈XX与屈XX系兄弟关系。案涉土地的地块代码为130XXXXX00001X2,面积为X.1X亩,四至为:东至沟渠、南至XXX、西至沟渠、北至沟渠。
原告称:屈XX生前在XXX新立村以上承包地被被告擅自耕种,要求予以返还。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XXX。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XXX。
原告质证称:XXX。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原告对案涉土地的地块代码为130XXXXX00001X2,面积为X.1X亩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被告在屈XX已故后耕种二原告的该地块,侵犯了二原告的该地块承包经营权,二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地块,本院予支持。原告庭审中增加诉求,赔偿原告青苗玉米1000斤/亩x1.X元/斤xX.1X亩=10XX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屈XX返还原告孟XX、胡XX地块代码为130XXXXX00001X2,四至为:东至沟渠、南至XXX、西至沟渠、北至沟渠,面积为X.1X亩的承包地。以上待判决生效时地上的农作物收割完毕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X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