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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X+遗孀 vs 兄弟强占土地!律师一招锁定《民法典》第331条,法院判返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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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翠律师精准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权“户内共有、不得继承但可继受”的核心法律逻辑,以《民法典》第331条为支点,成功确认原告母子对案涉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驳回无依据的赔偿诉求,聚焦核心物权返还,避免诉讼风险扩大。

案件详情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XX,女,1XX0年11月X日出生,住XXX

原告:胡XX,男,200X2月1X日出生,住XXX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男,1XXX10月X日出生,住XXX

被告:屈XX,男,1XXXX23日出生,住XXX

原告孟XX、胡XX与被告屈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翠、赵XX、被告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XX、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侵占屈XX名下的承包地X.1X亩(位于XXX)并赔偿该地上耕种的损失10XX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母子关系。2012年XX日,原告孟XX与屈XX结婚,2022年3月,屈XX去世。屈XX生前在XXX新立村承包地1X.X亩,现被告擅自耕种了X.1X亩土地,该土地位于XXX,紧邻XXXXXX承包地,西至沟渠、东至道路。原告多次找对方及村委会协商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但被告置之不理。

被告屈XX辩称:XXX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孟XX与屈XX(已故)是夫妻关系,原告胡XX与屈XX是继父子关系,被告屈XX与屈XX系兄弟关系。案涉土地的地块代码为130XXXXX00001X2,面积为X.1X亩,四至为:东至沟渠、南至XXX、西至沟渠、北至沟渠。

原告称:屈XX生前在XXX新立村以上承包地被被告擅自耕种,要求予以返还。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XXX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XXX

原告质证称:XXX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原告对案涉土地的地块代码为130XXXXX00001X2,面积为X.1X亩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被告在屈XX已故后耕种二原告的该地块,侵犯了二原告的该地块承包经营权,二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地块,本院予支持。原告庭审中增加诉求,赔偿原告青苗玉米1000斤/亩x1.X元/斤xX.1X亩=10XX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屈XX返还原告孟XX、胡XX地块代码为130XXXXX00001X2,四至为:东至沟渠、南至XXX、西至沟渠、北至沟渠,面积为X.1X亩的承包地。以上待判决生效时地上的农作物收割完毕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X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
  • 沧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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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王艳翠律师,中共党员,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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